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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、四川、浙江...7地已取消GMP认证工作!

 

发布时间:2019-12-13  字号:【

转载自:中国制药网

  2019121日起,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。该管理法明确规定,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GMP)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(GSP)认证。笔者了解到,为了衔接新修订《药品管理法》的施行,多地已经正式明确取消GMPGSP认证,不再受理相关的认证相关申请。

  甘肃

  1128日,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明确,自2019121日起,该局将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事项的申请。2019121日后办理与GMP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,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及规定执行。

  四川

  1127日,四川省药监局发布GMP/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。要求自2019121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申请,原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。

  对于符合认证证书延续条件的,可于201912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。国家出台新规定的,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广西

  1125日,广西药监局发布公告,取消药品GMP认证和药品GSP认证。2019121日后,办理与GMP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,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执行。

  江西

  1030日,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公告,自2019121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。未取得有效《药品GMP证书》的剂型或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,生产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并于决定生产前三个月告知我局,该局将视情况进行药品GMP监督检查。

  河北

  1025日,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,自2019121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申请。

  202061日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,拟继续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,应于201912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。

  2019121日后,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,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视为有效证明。

  浙江

  早在108日,浙江省药监局就发布公告称,自2019121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。

  2019121日前,已取得《药品GMP证书》的药品生产企业,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(证书有效期在202061日前),企业可申请药品GMP认证,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场检查;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61日后的,浙江省药监局局从20191020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。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,可在121日前申请认证。

  另外,对于已取得《药品GSP证书》的药品经营企业,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61日后的,从20191020日起,不再受理药品GSP认证相关事项。

  海南

  除了以上地方以外,笔者还发现,海南将1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进行优化,自2019121日起实施。

  其中明确,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行政许可事项时,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GMP)证书、药品生产许可证。这意味着,海南也将取消GMP认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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